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有决策权,投票是最主要的决策方式。合伙的投票权是一人一票,而不是按出资比例。合伙中有一些分歧可以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通过,而另一些要全体合伙人皆同意方可通过。如果对于特殊经营事项意见不能统一的,只能解散合伙以解决。
⑵台湾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合伙之决议,应以合伙人全体之同意为之。前项决议,合伙契约约定得由合伙人全体或一部之过半数决定者,从其约定。但关于合伙契约或其事业种类之变更,非经合伙人全体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为之。
2.学者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合伙事项的决议,应当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因为各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平等主体,有平等权利决定合伙企业的经营事项,所以合伙的议事规则应当是合伙人全体一致,并且无论出资额多少,每人一票。
3.笔者观点
笔者赞成一般事项多数人同意,重大事项全体同意的规则。该规则比全体一致同意规则效率更高,可行性更大,方便合伙事务快速有效的执行。并且认为投票权适用加权投票制更为恰当,即根据每个合伙人出资额的多少决定各个合伙人的票数,而不是一人一票,这样将有利于提高份额较多的积极性,也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一人一票制实为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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