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合伙财产的处置
1.国际社会的几种规定:
①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合伙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合伙人在合伙中可转让、出售、抵押的权益仅是合伙人享有的合伙利润和承担合伙损失的份额及可分配的权益。
②台湾民法第683条规定,合伙人非经他合伙人全体之同意,不得将自己之股分转让于第三人。但转让于他合伙人者,不在此限。
2.学者观点
学者沈四宝、张-丹赞成美国法中合伙财产不可转让的规定。他们认为美国合伙法规定合伙人仅可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转让、出售、抵押而不可转让合伙财产,其主要原因在于防止合伙之外的第三人干涉合伙经营与合伙财产的处置。合伙是一种自愿合作关系,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让第三人介入到合伙事务中。合伙财产的不可转让性还有利于保护合伙财产免遭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诉讼程序带来的后果,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只能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可转让权益申请扣押
3.笔者观点
笔者不赞成合伙财产的不可转让性,而倾向于合伙财产的有条件转让。笔者认为,美国合伙法通过规定合伙财产的不可转让性,来保护合伙财产免遭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其他诉讼程序带来的后果,有可取之处,但是,规定合伙财产不可转让必定会限制了合伙人在不得已情况下需要处置自己在合伙中财产份额的能力,也限制了新的合伙人通过接续旧合伙人在合伙中份额而加入合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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