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增设代表处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外国银行入驻中国(外国在华银行)

  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对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规定如下;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成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银行;

  2.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支行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