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楼房坍塌是当前大家谈论较多的话题,主要谈论工程质量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现仅就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针对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的建材,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致使楼房质量不合格引发楼毁人亡事件,刑法专门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材物安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首先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其次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最后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三、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直接责任人;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对自己的行为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一般是明知的,即建设单位故意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或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企业使用;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故意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等。
针对汶川地震楼房坍塌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还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楼房是否有质量问题、何种质量问题、怎么造成的、谁的责任;
二、楼房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了楼房的抗震性能,程度大小。
三、质量问题与楼房坍塌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
四、还要考虑地震因素。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本人认为应当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不符和以上条件,只要工程自量存在问题,也应付相关责任。
王*生
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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