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事故可大致分为发生在商场等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裁决略有差别。在处理实践中,当事方协商是更为主要的处理方式,如果不成,才诉诸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18条也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兜底”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明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是小区电梯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同时,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电梯的生产、安装、检测、维保等有一系列严格要求。相关单位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在司法裁决中往往会成为归责依据之一。
但是,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过失,也会承担一定责任。在诸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各方比例,是司法处理的重点之一。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电梯坠落侵权问题的话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凡是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只要明确了责任,那么就会有对应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