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7日晚11点50分,在浙江温州龙港江湾路红日海景大厦路边,男子竟当街非礼一年轻女子,该男子强行撕下女子的白色外裤,对女子拳打脚踢,女子大喊救命。
随后一路人开车路过,看见这一幕,马上下车制止。不料男子用拳头打了路人的左眼后就迅速逃离现场了。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女子带回警局调查。
【法律解读】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刑法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