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一、受理部门:
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
人代理;
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三、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