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外执行又犯罪尚在哺乳期怎么办?
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如果哺乳期被监外执行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哺乳期结束如果刑期尚未届满,依然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怎么处理?
监外执行,再涉嫌盗窃应当按照数罪并罚判刑。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申请监外执行之后又犯新罪的,可以收监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判决处理。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监外执行期间的时间是被记入到刑期内的。监外执行期满且达到判罚刑期的犯罪嫌疑人应该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