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凡由于违章搭乘直接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违章搭乘的人员:是指客货混载或超核定载客数载客等。
(2)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三)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伤亡数多于投保座位数,保险人仅承担其中的投保座位数部分的赔偿责任。
核定载客数:指汽车行驶证所载明的载客数。
(四)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1、车上人员伤亡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每座赔偿限额及投保座位数计算赔偿金额。
2、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对免赔率的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