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法中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的财产要首先将破产的费用以及所欠的费用还清,剩下的欠款按先后顺序来 :

  第一、破产的人欠员工的工资,医护补贴,伤残帮助等这些应该要放到职工的账户或者理疗的保险中,还要要将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给员工所给的补偿。

  第二、破产的人除上面的那些要求以为还要支付保险费用以及有可能所欠的税款。

  第三、如果变卖的钱财不够的,要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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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的案件要交由专门的律师去办,而且也与之要付给相应的报酬,要支付管理人和一同承担人的钱,以及管理的人在职位时所要工作的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

  一起所要负担的债务只要满足六条中的一个就可以,当事人或者欠债人要求对方的人一起合作但是却还没有完成所欠下的债务,欠债人的财产因为其他的原因而产生的欠款,三首欠债人由于自己的经营不善或者是玩忽职守而导致事业的失败所欠下的款项,而有的欠款人会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公司可以继续开展下去,欠了所雇的员工的工资积攒下来的欠款,欠款人的钱财造成了损害别人而导致其治疗所花费的钱。

  而为了保护普通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有其明确的要求,如果欠款人的财产被某人买走后,那么他也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二如果买了欠债人的不能到时间偿还所欠的款项或者是也有申请破产的这个事实的话,他也会因为法律上的规定或者已经申请了破产有一年的时间了所需要担负的债。所被欠的人如果清楚得知道欠债人没有能力偿还所欠的债务或者知道人家申请破产的这个事实,可以帮他偿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