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有哪些?

  律师回答: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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