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观要件来看,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根据本律师的了解,刘某对张某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张某全程都处于清醒状态,当晚的性交过程也没有违背张的意志。基于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本人认为,刘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具体理由如下:
1、刘某与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13年夏天相识,很快恋爱同居,一直相处得很好。2014年农历2月13日,两人还决定,刘某给买了三金,还拍了婚纱照,这足以证明两人的感情基础是非常好的。而同居恋人之间发生性行为自然是非常正常的。
2、通过与刘某的朋友王某的交谈,以及从2014年4月6日晚上发生的这些事情来看,张某作为一名女孩子,性格有些任性、偏激和小心眼,容易走极端。
3、两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张某一开始表现出了拒绝,但我认为应该与之前发生的争执有关。因为张某情绪虽然趋于平静了,但女孩子的小脾气让她一时还难以平静的接受这种行为,所以才表现出一点抗拒的举动,但这远远达不到“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
4、结束后,张某还关心地问刘某喝不喝咖啡,说明张某并没有认为自己“被”强奸。那么,为什么后来她趁刘某熟睡跑掉,然后报警说刘某强奸她呢?从事情发展的逻辑,以及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来看,本律师认为这是一种泄愤的行为。刘某睡着后,她可能想起两人之间的吵闹,越想越生气,就想惩罚一下刘某,所以报了警。
办案结果:本律师认为刘某涉嫌强奸案的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13条的精神,就刘某的行为是否应当逮捕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律师意见。检察院调查后予以采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遂作出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