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嘉定黄渡春雨路上的一家物流公司负责人来到派出所报案称,公司米仓内货物少了很多,经过统计有将近3吨各种品牌的大米及一部分粮油等物。黄渡派出所针对企业报案情况,对案情进行梳理,发现企业仓储、运输环节都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在货物进出的环节没有发现异常人员进入作案。会不会是内部人员作案民警随即发现该米仓管理员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惠某2010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在所有接触米仓人员中惠某平时就负责大米的配送、装车工作,最有机会将大米运出去。但是,那么多消失的大米不可能一次性堂而皇之地运走,而且为了掩人耳目必须要有正常的送货凭单和驾驶员、检货员的配合才能完成作案。
民警经过深入的外围调查,发现公司与惠某关系较好的检货员常某、驾驶员章某、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四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经审讯,四人对相互串通后,在正常运货过程中分多次将近3吨大米等物偷运出,销赃到路边饭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盗窃罪退赃款可以适当减刑
1、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