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2、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3、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收费吗)

  4、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