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组织结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结构图(看守所机构设置和职能)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收押条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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