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其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应当分下列两种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能够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

  (2)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合同法》第17章的规定处理。

  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多式联运之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且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依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一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文将简单介绍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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