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终结为什么视为上诉

  这是因为督促程序具有绝对效力,督促程序正常结束,不得上诉,也不得就该债务另行起诉。故可将督促终结程序的效果视为与上诉效果一样。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如果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支付令,只有失效和有效,没有效力暂定等上诉一说,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个规定也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对于督促程序的救济途径,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纠错这一种。

  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面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督促程序有以下特点:

  1.受案范围特定;

  2.非讼解决;

  3.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解决,没有上诉审;

  4.法院受理结果以支付令或裁定书形式表现,不存在判决形式;

  5.不组成合议庭;

  6.只审查不审理;

  7.只由债权人提出不需债务人参加;

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衔接(督促程序的审理期限)

  8.只看债务人态度,不查债务人理由;

  9.法院从受理到审查共为20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快速有效;

  10.终结后仍可起诉。

  督促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快速、及时、方便、有效地处理一些单一的、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仍可起诉。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