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邻接权是如何体现的
“邻接权”一词译自英文,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一、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人(包括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A表明表演者身份、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C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D许可他人录音录像、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E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组织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同时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出版者权: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网络传播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自改制品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若为演绎作品,还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录制表演活动的,还须同表演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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