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列举了六种

  (1)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和间隔要求,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但不符合生育间隔要求的;

  (4)非婚生育的;

  (5)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6)违法收养子女的。

  二、计征方法及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以市或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

  社会抚养费按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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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

  (二)不够间隔,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

  (三)不符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征收基数的2-5倍计征。

  (四)非婚生育

  1、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征收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

  2、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征收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

  3、其他非婚(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征收基数的1-3倍计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征收基数的3-5倍计征。

  (五)违反《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征收基数的6-10倍计征。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情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