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法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法管辖移送的规定是案件受理之后发现存在着管辖权问题的话,可以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破产后法院受理的案件移送(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案件是否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日常生活当中关于管辖方面这个问题,大多数人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因为这是属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种裁定。主要指的就是案件已经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是经过对方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况之下,将其移送给有关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