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与黄某结婚四个月后即生下一男孩,伍某的前妻陈某遂以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公开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伍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12月19日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伍某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04年11月份协议离婚,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月,被告即与黄某结婚,并于2005年3生下一男孩。2005年7月,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伍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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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黄某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黄某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陈某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伍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同居并导致黄某怀孕,而被告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基于黄某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故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伍某与黄某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黄某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