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知识产权收益”进行了解释,明确"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一:张某在婚前写了一本书,且就该书的出版事宜已与某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后依该合同出版了该书,但出版该书的时间在张某婚后,且稿酬也在婚后取得,则该稿酬仍为张某一人所有,因为,稿酬虽是婚后才取得,但却是在婚前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二:张某在婚后写的书,且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出版社签订了书面合同并约定了稿酬,则即使在离婚后才取得该笔稿酬,该稿酬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笔稿酬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案例三:张某在婚后写的书,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并没有与出版社签订书面合同,未确定该书是否出版,即在此期间该书是否出版,是否会取得财产性收益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是实际已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如果,张某在离婚后决定出版该书,签订合同并实际取得稿酬,则该稿酬仍为张某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