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王某某。2012年,徐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王先生抚养,徐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徐女士陪嫁物品归王先生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其后,王某某一直跟随父亲王先生一起生活,现在王先生身患疾病无法出门打工,孩子的学习、生活等费用不断增加,其经济状况已经入不敷出,无力独自抚养孩子。王先生曾找到徐女士协商要求她承担部分孩子抚养费,徐女士为维护新组建家庭的稳定,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

  无奈,王先生以王某某名义诉至某某市人民法院,要求徐女士承担抚养义务,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王先生生活,但王先生与徐女士均对王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虽然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徐女士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王某某在必要时要求徐女士承担合理的抚养费。王某某作为徐女士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母亲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徐女士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徐女士自8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300元直到王某某十八周岁为止;徐女士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

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效力吗怎么写(离婚协议约定不承担抚养费的效力吗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