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的行为,即房屋登记的行为主体是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2、房屋登记是一种记载行为,既行为内容是记载行为。对于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存在不少争议,我们认为,登记的本质就是将应当登记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等变动情况和其他事项登录、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上,以备公众查阅的行为,因此房屋登记的行为内容就是将行为对象予以记载。
3、房屋登记的对象是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如房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所以,房屋登记记载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房屋权利,也应该包括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4、房屋登记是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即登记行为的结果是将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以登记机构将有关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作为登记完成的标志。房屋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证明物权状况的重要根据,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以后,登记机构应当向登记申请人发放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但是,根据《办法》本条的规定,即使申请人未领取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不影响房屋登记行为的完成。
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状况和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房屋登记行为,是一种物权公示方法。房屋登记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权利状况对外公开,保证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房屋登记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来启动,通过登记簿将物权现状、变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不是用行政权力对物权的实际状况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