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夫妻中一方举债,该债务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关键还是看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说,借贷合同上有夫妻共同签字的,或者在一方借贷后,对方知晓并许可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哪怕是一方单独借贷,对方也不知情,但如果借贷是为了家庭,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比如说,为了给家人治病、为了家里购置必要的大型物件而举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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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生活必要的债务,一般情况下就是举债方自己需要而对方不需要,家庭经济水平又不足以支持这个消费的。比如说,购置奢侈品造成的债务,就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间有合法约定,经济独立的,比如说夫妻因为工作分隔两地,相互间生活比较独立,也有约定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花费各自的钱。那么,这种情况下,一方的债务是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谁举债就谁去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债务人欠下巨额贷款,且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那么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无需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