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刘先生和妻子关系一直不好,但碍于孩子还未长大成人,两人凑合着维持婚姻。2007年5月,刘先生的儿子即将大学毕业,找工作、租房子、买电脑等需要用一笔钱,当时刘先生手头拮据,就从妻子那里借了2万元钱,并打了欠条。2007年7月,刘先生的儿子大学毕业并找到了工作,刘先生和妻子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已经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完毕,没有债权债务纠纷。但2010年8月份,刘先生突然接到一份法院传票,前妻谢女士起诉他,向他索要离婚前借的2万元钱。
刘先生认为,双方协议离婚时经济账都已经结清了,“而且这2万元钱最后都用在孩子身上了,没理由再向我要钱。”而谢女士表示,她手里的欠条上明确写着:“今借谢某人民币二万元整,借款时间2007年5月。”此外,离婚协议书上的“无债务纠纷”只是说对外无债权债务纠纷,两人之间的借款还得另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刘先生确实借了谢女士2万元钱,有借条为证;2007年7月,刘先生和谢女士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家中财物双方解决无争议、无债务、债权纠纷,有离婚协议书为证。
由于刘先生和谢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借条,视为夫妻双方对该债权债务的特殊约定,借条产生法律效力。但在借条形成以后,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家中财物双方解决无争议、无债务、债权纠纷”,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这说明双方已经没了债权债务纠纷,刘先生不应当再对借条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终审驳回了谢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