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卢女士1997年登记结婚,2007年因张先生婚外恋,卢女士要求与张先生断绝婚姻关系,张先生也同意。
由于双方都不想托的时间太长,于是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归男方张先生所有,但是男方存在过错,要给女方卢女士共同财产的折价款50万元。
因张先生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先支付了卢女士20万元,余下的30万元,张先生给卢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据。2008年,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9年,张先生与第三者断绝关系,并向妻子表示歉意。卢女士想想多年的夫妻感情,于是与丈夫复婚,可双方在复婚后因感情问题争吵不断。
2010年,卢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经法院调解后离婚。后来,卢女士持第一次协议离婚时的借据向张先生索要30万元。张先生认为,该借据在双方复婚后已经失效,所以拒不偿还。
卢女士还能要回这30万元吗?
●司法解答
卢沟桥乡司法所解娜: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做了分割,财产归男方,男方将折价款50万元给女方,其中30万元以借条形式体现。那么全部财产就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30万元的债权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复婚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故二人复婚后,原全部财产就成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然是个人财产。30万元的债权也同样是女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按期偿还。
因此,卢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按期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