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破产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到会人数要求)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点:

  (1)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债权虽发生于破产宣告之后,仍得为破产债权;

  (2)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平等受偿;

  (3)为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必须是表现为金钱或能折算为金钱的债权,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利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可强制执行,故已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或非法债权不得为破产债权;

  (5)依法申报登记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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