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己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E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更为适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冲突(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的案件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基层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能力相对不足;有的,有必要由更高级别的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纠纷等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也主要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只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