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吗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子女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不过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这些规定可以大致看出离婚子女是自然人,所以是享有姓名权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可以改,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若其中一方擅自改名的,对方也应该使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提出恢复原姓的要求,不能以不支付抚养费来对抗。因为改名与抚养费,一码归一码,若不支付抚养费就是违法的,严重时会被认为对法院判决结果有能力却拒不执行,这是会坐牢的。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的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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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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