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