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机雷晓明醉酒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后,不但不配合交警勘查处理现场,反而聚众闹事,殴打执勤民警的消息:“民警吕文波脸被打伤,警服被撕裂,手表被打丢。”

  闻知此事,笔者非常愤慨。近年来,形形色色的“袭警”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掩卷沉思,不禁惊问:光天化日之下,“歹徒”缘何如此猖狂?笔者认为,除了极少数不法分子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外,警察“软弱可欺”也无形中助长了这些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交警作为一名公民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如果我们交警遇有不法侵害,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正当防卫,而不应采取“消极避让和打不还手”的做法。

  新的社会发展形势赋予了人民警察更多新的使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交通民警“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也从客观上束缚限制了交通警察执法活动过程中的“能动性”。但话又说回来,如果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时刻都想着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并经常站在对方的角度换个位置去思考问题,彼此之间相互理解,那么公路上也就不会动不动就出现横眉冷对、剑拔弩张的场面了。

  采取正当防卫来抵制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了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这既是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一种正义的行为。

  《法制日报》在报道中提到,交警吕文波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时,车上下来三男一女随即破口大骂,司机一拳打在交警脸上,边骂边踢。在其人身受到非法侵害时,倘若吕文波能果敢地采取自卫反击,实施正当防卫,那么吕文波的身上一定会少些伤痕,雷晓明等人的不法行为也一定会有所收敛甚至被阻止。

  当前,全国上下交通形势、治安形势都十分严峻,不能否认有极少数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淡薄,对交通管理者存有敌视和报复心理。因此,交通民警在查违纠违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忘记:在文明执勤、依法管理的同时,也应适当增强些自我保护意识,一旦遇有不法侵害,要敢于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于我们的权利———正当防卫。

交警受到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交警执法不当造成人员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