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多个伤残等级应该怎么计算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对公式中各因素的解读

  2002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Ia,i≤100%。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多个伤残等级应该怎么计算

  二、简化表述

  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其实简而化之,将公式转化成文字可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任何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只要了解了简化版的公式,都可以套用公式为多等级伤残者计算其实际赔偿额,而非一筹莫展。

  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完全责任:100%;

  主要责任:90-60%;

  同等责任:50%;

  次要责任:40-20%;

  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法定标准):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

  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无法定标准,学术界观点):

  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

  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四)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的累加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三、举例说明:

  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

  将其低等级的九级、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

  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4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