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案情简介
晓-军(化名)和阿-娟(化名)是同乡,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初二人感情尚可。2011年儿子小超(化名)出生,后来由于晓-军外出打工,两人关系逐渐出现裂痕并经常发生争吵。到了2012年底,两人协议离婚,晓-军认为儿子是自己血脉所以要求获得抚养权,阿-娟也认为晓-军家庭条件好遂同意。只是两人离婚不久,晓-军再婚并且和现任妻子生下双胞胎,而此时的晓-军不仅不打工还沉迷赌博。晓-军的家人和妻子也将全部的关爱都给了双胞胎,导致小超没人管,即便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还是待在家里。为此阿-娟了解后痛心不已,决定起诉争取抚养权,遂于2015年10月将晓-军告上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判决认定
麦积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应当变更抚养权。本案中,晓-军对于儿子小超的生活关心甚少,存在责打孩子的行为,甚至不让适龄的儿子进入幼儿园学习,没有尽到必要抚养义务。且晓-军身染赌博的恶习,对于小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阿-娟的生活和收入相对稳定,有能力抚养小超。因此,法院支持了阿-娟的诉讼请求,于2016年1月作出判决,判决小超的抚养权变更为由阿-娟直接抚养,晓-军每月支付小超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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