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是婚姻中的不幸,但孩子是无辜的夫妇离婚后,并不意味着父母和孩子断绝关系,父母仍然担负着抚养孩子的责任,今天我们来谈谈离婚后子女的相关问题。
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改为为了在抚养权争夺战中取得优势,“恶意抢夺,隐瞒子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不理智行为容易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导致子女心理上产生不必要的伤害,从而引发家庭纠纷。
离异使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瓦解,给子女带来了情感上的缺憾,因此父母不应将双方的矛盾扩大,为满足自身利益而损害子女的情感利益,对子女造成再次伤害。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2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
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认知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