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未及时报警出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男子撞车后擅自离开现场

  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苏州某救援服务中心接到一男子的救援电话,称自己撞车了需要救援。按照男子描述的地点,救援车辆到达后,只见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已经冲上马路牙子,车头部分被撞得支离破碎,但报案男子却不见了踪影。为保障道路畅通,救援中心将车子拖到了附近的停车场里。直到第二天中午,一直没有露面的男子才报警并现身。

  原来事发后,这名叫王-强的车主给拖车公司打了电话,让他们把车子送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和定损。第二天中午,他才报警并致电保险公司,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然而,保险公司踏勘现场后,却以免责条款拒绝了王-强的理赔请求。深觉不公的王-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自己保险理赔款5.86万元。

  法院保险公司可免责

  法院一审查明,王-强有报警记录为证,根据他提交的票据、定损单、维修清单,有理由认定这起案件的真实性。但本案的争议点在于,王-强于事故第二天中午报警,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无法确定,王-强的驾驶状态也无法确定。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强的诉讼请求。王-强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已经在48小时内报警,并且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酒驾或肇事逃逸等行为,后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从王-强的维修金额可以看出,这次事故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车辆损失,但王-强未保护现场,并擅自打电话给救援公司拖车,属于未尽到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王-强在有能力、有条件通知保险人而未通知的情形下,导致事故原因、责任等均无法查明,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擅离现场应承担不利后果

  办案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对驾驶人的非法驾驶状态有明确规定,在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酒驾、毒驾及服用管制药物发生事故负赔亦有明确约定。因此,被保险人若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理赔,首先应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非法驾驶情形,但王-强在有能力、有条件报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当由王-强自行承担。本案若支持王-强的理赔请求,则极易诱发道德危险,不利于弘扬遵章守法谨慎驾驶的社会风气。因此,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王-强的理赔请求不应被支持。

交通事故当事人擅离现场有什么不利后果(道路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怎么写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