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一起轿车与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耐人寻味的是,尽管两名死者是乘坐在同一辆夏利车里的,但由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差别,最后的赔偿金竟相差24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去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860元,计算结果是农村人口所获赔偿比城镇人口少近20万元。
按照司法界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城里人和村里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因为死亡赔偿金的额度相差过于悬殊,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各地对农民在流动和进城就业时遭遇很多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活着的时候就遭受不公平待遇,离开人世了也要遭受歧视,这是不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不仅是城乡之间赔偿金额不同,在不同省、区、市之间,也会发生类似情况。由于不同地区居民生活水平不同,《解释》规定,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事故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居住地在发达地区的受害者所获赔偿将比当地受害者高出几倍,这是否也是一种不公平?
身份歧视、城乡歧视、贫富歧视和地域歧视在中国普遍存在,以经济收入为衡量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其价值尺度恰恰带有严重的歧视性。有人说不能以道德标准扭曲法理判断,但完全无视道德因素的法理,能称得上是公正、科学的法理吗?
有专家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全国统一标准,除了消除城乡差别之外,也要消除地区差别,因为人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尽管统一标准并不能做到绝对公平,但毕竟不会引发道德冲突。对此,法律制定者们不妨参照一下航空赔偿标准。据了解,于今年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按照民航总局的解释,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2005年预计为10450元。死亡赔偿金按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