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与申请人处于对抗地位的是被申请人。申请人因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复议申请,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是被申请人。
怎样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确定被申请人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这是确定被申请人的基础。虽然具体行政行为都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但工作人员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因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2)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企业、事业组织;相对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则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是因为该类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接受委托的组织的名义作出的,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代理行为只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4)申请人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则共同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对县级以_j-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或政府T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iH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工作部门的名义作出的,以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如果作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