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上述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夫妻申请公租房离婚后主承租人可以继续使用(离婚公房承租权)

  (4)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则可隔开由双方分别居住,或者经过协商将公房另行调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分别居住,或者将公房由一方承租,而由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等。如果公房面积较小,不能隔开分室使用,则应根据有关原则经过调解判决由一方承租使用,并由承租方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