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在2014年2月举办婚礼并同居,但当时还没有去民政局登记。在那一年的8月份,我的爸爸去世了,留给了我一套房子。在2015年1月份,我和老公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了结婚证书。
今年7月份,我生了一个儿子。因为我们俩经济状况不太好,所以老公就向朋友借了2万元来买各种孩子的用品。另外,他还瞒着我向朋友借了1万元帮他的弟弟买房子,这都是我后来才知道的。自从生了孩子,老公就对我越来越不好,和我闹起了离婚。
原来,他看中的是我爸给我留的那套房子。他说,我继承的那套房子是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自己欠的3万元也是在婚姻期间发生,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但那可是我爸给我留的房子,我怎么可能分给他,在结婚前我们也没有对财产做任何的约定。可是他说那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是这样吗?那我该怎么办呢?
有事找律师回复:婚姻关系是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开始算起。根据你的描述,你们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应是2015年1月份,而你是在2014年8月份继承你父亲的遗房,所以那套房子并不属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且你们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没有做任何的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你没有任何的义务把房子分给他。
另外,你老公所欠的3万元债务也应该分开处理。其中的两万元是用于购买孩子的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外的1万元是用于帮他的弟弟买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并且你并不知情,所以应该视为个人债务,你们的共同债务应是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