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建X是汉语言自考专科毕业。因所学专业原因,对文字很敏感。他认为“建”字没有“健”字包含的意思广泛、吉祥。近年来,他一直希望更名为“任健X”。
2009年3月16日,任建X拿着华阳古城社区为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资料”,去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希望更名。办证民警看了材料后告诉他,18岁以上公民更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他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任建X也无法提供有关更名所需要的材料。
任建X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此举剥夺了法律赋予他的更名权,遂将双流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同意他更名,并要求双流公安局修改限制他更名的相关法规。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当庭驳回任建X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给自己改名的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公民是否享有自主改变姓名的权利以及改变姓名所应履行的程序要求。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因而原告任建X享有自主改变姓名的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任建X如果想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即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个层次,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服务程序的规定,市民申请更名、户口登记、变更等手续时,都需从大厅领取到相应空白材料,填写后再交办证中心审查。办证中心如果认为市民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或需要延期办理的,中心均会出具相应材料,注明延期办理或不能办理的理由,并加盖县公安局公章。但是,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任建X并未向双流县公安局提交过有关更名的任何书面材料,因而,双流县公安局办证中心没有为原告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个层次,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没有权力审查有关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