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消息,质检总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时,可重点考虑。
企业哪三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纳入严重质量失信名单
对于严重质量失信企业的界定和范围,意见要求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中,可以将辖区内具有主观故意、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时,可重点考虑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达到企业自我声明和承诺的标准水平,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2、企业不具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管理隐患,并且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或取得的证照被吊销的;3、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或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情节严重的。
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建立、逐步完善、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于符合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企业,可在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后,行政相对人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完结的,将其纳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食品、特种设备、重要消费品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探索率先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建立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过程中,应加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档案记录的信息可以包括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生产地址、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日期和处罚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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