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2、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其判断标准关键是看是利用了职务的实质性便利,而非利用了职务的形式性便利。如果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或易于进入某些场所而实施行为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方便,而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既遂的标准: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4、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一个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则为本罪,无,则为后罪。其次,在于主体不同。后者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3)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行为有所不同:一个是非法据为己有,一个是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一个是秘密进行,一个是单位集体决定、公然进行。
(4)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5、共犯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将本单位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罪名根据主犯的性质而定。如果分不清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行为手段:
(1)侵吞:与侵占罪中的侵占含义相同。也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2)窃取:和盗窃罪中的窃取基本含义相同,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占有,这就要求窃取的公共财物在事实上不属于自己占有。如果是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则属于侵吞。
(3)骗取:这是指假借职务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4)其他方法:常见的情形有: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第二,将公款支付给对方又以回扣名义部分索回。
第三,将公务作为私有物予以支配。
第四,将公款赠与他人。
第五,将公务登记为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