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以下的几种类型:
(1)通过各种不正当非法的手段,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一般情况下,所有的不正当非法的手段主要包括:通过窃取的方式、通过用利益来对对方进行诱惑、通过强迫他人或者威胁他人等手段。通过窃取的方式对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主要表现为公司或者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窃取、公司或者企业的外部人员进行窃取、公司或者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或者外部人员共同勾结进行窃取。通过用利益来对对方进行诱惑,从而获得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获得想要窃取的商业秘密从而向知道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经济上的或者其他一些好处上面的诱惑,从而达到获取商业秘密的目的。通过强迫他人或者威胁他人等手段来获得商业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不肯向对方透露相关信息,但是,为人为了获得商业秘密,从而对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使用恐吓或者强迫等手段。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非法途径还有其他的一些非法途径,例如在商业合作或者事项研究的时候,对商业秘密进行窃取。
(2)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向公众披露,或者使用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也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管这个商业秘密是自己非法获得还是他人非法获得。这里所提到的披露指的就是把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公众面前进行展示,使得这个商业秘密失去了其秘密性,并且失去了自身的价值。使用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自己使用和准许他人使用。如果当事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之后再进行披露,或者使用这样的情况会构成法律上面所说的双重侵权罪。
(3)如果对于商业秘密签订了相关的保守协议的,但是当事人违反了相关的协定,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守,而是对其进行披露或者使用以及准许其他人对这个商业秘密进行使用,这样的情况也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反协定的人可以是掌握该秘密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有商业合作的签订相关合同的人员,既然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协议,就要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一旦违反的协议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如果知道了对方已经违反了前面三项中的任何其中一项,意思就是说如果知道了对方的行为实际已经对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侵权,依然从对方那里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进行披露,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构成的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那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这样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来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