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能撤销吗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所谓债权平等,即同一债务人存在数个到期债权,且多个债权人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除享有法定优先权外,其效力一律平等,没有优劣之分,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这一原则在民法、中都有体现。债务人钱某在其责任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凭自己的意愿向不享有优先权的他人作足额清偿,并使得其他债权人无法受偿。这种行为非但与债权平等原则相违,而且若在实践中得不到纠正,有可能大量出现债务人只向有特定关系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引发道德风险,破坏交易安全。
2、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符合立法本意。设立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不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难以实现。
3、撤销债务人行为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目前,我国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但是,破产制度所蕴含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时下债务人履行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下,亦有遵循的必要。当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仍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必然造成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失衡。撤销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可以保证各债权人通过参与法院主持下的分配程序,按比例受偿债权,这样既能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相对平衡,又不会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余债受偿权。
4、可以强化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用法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从消极方面而言,少数当事人缺失诚信、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在增加,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律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
实践中,债务人任意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债权是否真实,往往很难确认,不能完全排除债务人借履行债务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因此,从法律的价值层面考虑,与其无法防范恶意避法的逃债行为,不如由法律规定禁止任意履行,将债务的全部责任财产平均分配至所有债权人,以此来强化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5、行使撤销权有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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