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

  1、性质不同

  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系中,第三人与原债权人无任何债务关系,其只对原债务人负有义务。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为债权人实现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于债权人的实现,故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受让人履行能力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至关重要,故其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受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哪些区别(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转移合同效力的认定)

  债务转移的定义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

  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转让义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法律特征,即:

  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义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义务的协议。

  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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