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穆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钱包未遂,挥拳打伤见义勇为的乘客邱先生,后被检方提起公诉。昨天上午,东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4年。同时,穆某还赔偿了邱先生的医疗损失。

  今年47岁的贵州人穆某是一名惯偷,身材矮小的他曾因盗窃“三进宫”。2012年10月25日,穆某出现在483路公交车上,车快到六里桥时,他站到了后门一位女乘客身旁。随后,他把手伸入她的黄色提包中,掏出了一个红色钱包。

  “你是不是丢东西了?”就在穆某暗喜以为得手时,耳边突然响起一个声音。此时,站在两人旁边的乘客邱先生提醒女乘客,该女士急忙翻看自己的提包。见此情景,穆某迅速把钱包扔在地上。女乘客从穆某脚边捡起自己的钱包,一边核对物品一边听到邱先生提醒她,穆某就是小偷。

  穆某马上狡辩,诬陷邱先生才是偷钱包的贼。争吵中,穆某和企图将其制服的邱先生扭打起来,穆某挥拳打伤邱先生的右眼。后公交车司机将车停靠,穆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偷变抢劫罪  因小偷打见义勇为者(小偷持刀入室抢劫被杀案例)

  昨天,穆某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邱先生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方出庭。东城检察院控称,虽然穆某盗窃的钱包中仅有380元,但因其在公交车上实施盗窃后抗拒抓捕,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法庭当庭宣判:穆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但是不思悔改,盗窃后伤人已构成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未遂,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因此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000元。

  听到判决,穆某的双肩一下子就垮了下来,脸色发白地瘫坐下来。旁听席上穆某的妻子也开始号啕大哭:“这么多年,我和孩子怎么过啊!”

  藉案释法

  一念之差刑期翻番

  “盗窃和抢劫,刑期差别巨大。”东城检察院检察官王连生是本案公诉人之一,他说,穆某的盗窃行为从犯罪数额上看,应该判处几个月的有期徒刑。但是穆某为了逃跑将邱先生打伤,案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由盗窃罪变为了抢劫罪(未遂)。而抢劫罪的起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因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起刑为10年。当然,由于穆某未实际获得财物,也仅给对方造成轻微伤,故只构成犯罪未遂。

  本案主审法官李贺霞说,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考虑到穆某的家庭境况困难,其认罪态度良好,家属也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最终审理时在3至10年有期徒刑中对其考虑量刑,“希望他能够积极改造,做一个对家庭负责的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