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因对妻子赵女士的行为产生了怀疑,丈夫就到某通讯公司营业厅修改了妻子手机号的密码,查询到了她的通话记录。没想到,妻子却以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由将丈夫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江苏首例偷查妻子话费清单而引起的婚内隐私权之争。
吴先生怀疑妻子感情出轨,就拿着自己及妻子的身份证原件、两人的结婚证原件来到了某通讯公司,并按照电信服务业的行业习惯书写了曾经与妻子手机通话的5个电话号码,该通讯公司办理了吴先生妻子手机号码的密码修改业务,并提供给吴先生新密码。
取得了妻子的手机号密码后,吴先生通过营业厅内的自助查询设备打印了妻子手机号码2006年10月的用户账单。
经比对,吴先生的妻子与一个手机号码联系频繁,经核实,机主为男性。吴先生就怒冲冲地赶到妻子的公司,将电话账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让妻子解释她与那男子的关系。
赵女士最后将丈夫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其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那么,夫妻是否对对方的隐私有知情权?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清单是否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某通讯公司无锡分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
■律师答复:
对此,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的李*山律师说,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对对方的相关信息享有一定的知情权。
但是,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一方都无权侵犯对方的隐私权,更不得以自己应该享有知情权为由侵犯对方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来说,话费清单中涉及的通话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丈夫不能以自己享有知情权为由而侵犯妻子的隐私权,丈夫偷查妻子话费清单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的曾*慰律师说,偷查妻子话费清单是否侵犯隐私权,应该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吴先生偷查妻子话费清单,并没有用于诉讼的目的,而是到了妻子单位的办公室,当着妻子同事的面,将话费清单往办公桌上一摔,让妻子解释她与那男子的关系,使得妻子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应该认定吴先生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
丈夫没有代理权通讯公司有过错
李律师说,在本案中,要判断通讯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关键得看吴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