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阻止他人救助被害人该当何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涉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综上所述,同时满足以上四方面要求的,可以按照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但是构成此罪的,量刑的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没有对被拐卖或者被绑架的妇女儿童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