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取向将趋于一致。随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逐步形成,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的博弈将逐渐增加。

  目前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超过150家。对于这些公司而言,由于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因此面临被收购的可能性也较大。为保持控制权,一些上市公司纷纷探索有效策略以图拓展反收购的运用空间。

  从已有实践案例看,在所有可选择的反收购策略中,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反收购条款(即“驱鲨剂”)可能是成本最低的一种。下面以**公用(600635)的公司章程为例进行分析。在该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有近十处增设的与反收购有关的条款。

全流通时代反收购策略的案例解析(全流通股和非全流通股的区别)

  首先,来看反收购回购条款的设置。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中,规定了四种回购类型。而**公用在此基础上又加设一种类型,即如果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可以立即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该收购股份定向转让给特定对象而无须另行取得许可或授权,但公司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由于这项反收购回购条款的触发条件相当低(持股比例达到10%),上市公司管理层可以敏感地做出反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回购股份的行为主体是上市公司而非股东,因此,此举不仅可以通过减少外在股份总数从而有效阻击收购方,而且还可以通过大量消耗上市公司资金从而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如果反收购行动取得预期效果,击退了收购方,则上市公司可以把手中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再看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设置。**公用章程在有关遣散费的条款中规定,当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并成为实际控制人情况,“若因此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指公司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取薪酬的本公司董事、监事)主动或被动离职的,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额外遣散费用的计算方式为:P=S×A×(1+Q1+Q2+Q3)×300%,P为额外遣散费用;S为离职人员本人离职当年度税前年薪总额以及工资附加、奖金、福利、激励性股票市值之合计;A为离职时离职人员本人年龄(周岁)与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差额,不满五年的按五年计;Q1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累计物价上涨指数之绝对值;Q2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连续三年累计利率上浮指数之绝对值;Q3为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连续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比率之绝对值。